上海劳动律师分析哪些情形可以视作工伤表现?
上海劳动法律师分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是对视同工伤的情形及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1.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条例虽然只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求。
2.“工作岗位”是指职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岗位和本单位领导指派所从事工作的岗位。“突发疾病”是指上班期河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本条需要注意的是,“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的,以及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没有当场死亡,但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3.因战致残,一般是指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经医疗终结,符合评残条件的。包括
(1)对敌作战致残的、
(2)因执行任务被俘、被捕后不屈被折磨致残的、
(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的、
4,“因公负伤致残”具体范围包括:
一是在从事军事训练、施工、生产等任务和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责任和无法抗拒的意外致残的;
二是在执行任务中被犯罪分子致残的;
三是在维护社会治安,抢救保护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被犯罪分子致伤或遭意外伤害致残的;
四是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五是因医疗事故致残的。
“旧伤复发”是指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其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的伤害部位(伤口)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治疗或者相关救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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