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仲裁律师解释乙肝病毒携带者应聘被用人单位拒招该怎么样处理?
上海劳动律师提示:
为了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利益,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强行以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明文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毒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上海劳动纠纷律师指出,用人单位若违反上述法律义务,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其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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