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律师介绍2011年1月1日前未认定的工伤的法律适用问题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最后条款对溯及力问题做了特别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就是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工伤,根据申请工伤认定最长一年的规定,只要在2011年1月1日以后还没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既要按照本决定规定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本决定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样也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发的国法秘函【2005】314号文(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的法律溯及力的请示》的复函)保持一致。所以,2011年之前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按照新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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