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律师分析在解除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易产生的问题 第一、法律素质较低 有些公民参加诉讼时,对基本的诉讼知识及交通事故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均非常陌生,既有碍自己权利的实现,也不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第二、举证能力不足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证据涉及赔偿主体、赔偿数额等几个方面,赔偿主体方面的证据主要有原告合法身体的证明、原告与死者亲属关系的证明、被告合法身份证明、被告之间法
律关系证明等。这些证据种类繁多、数目庞大,许多当事人理不清自己提交的证据,弄不清有哪些类,多少张及具体数额。 第三、赔偿数额的期待值偏高 有些公民错误的认为自己损失,盲目夸大,与伤情严重不相称,无法用证据来证明,导致诉讼标的额过高,最后获得支持部分很低而损失大量的诉讼费。 第四、误认为诉讼是最佳的解决方式 有些公民发生交通事故后,盲目的认为诉讼才是最公证、最透明的解除方式,甚至误解自己与对方私下交涉所提及的数额虽然对方不肯接收,但是通过诉讼方式一定可以获得支持,耗费了人力财力却不一定能得到自己希望的结果,甚至出现低于原协商数额时后悔莫及的情况。 上海交通律师提醒,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根据客观情况发生的状况随机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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