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后的机动车,不过户可能产生的风险?
车辆交易不过户,虽然司法解释没有要求原车主承担责任,但不保证所有情形下原车主都可以置身事外!
机动车属于特殊的动产,国家对机动车实施严格的登记管理制度,只有经过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核准的机动车方可以上路行驶,机动车的登记同时也是明确机动车所有人的重要事实依据;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发生变动,应当进行过户登记(转移登记)。现实生活中,原车主将机动车出卖并交付买受人后,不进行过户登记的情况大量存在。机动车在事实上已经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所有人已不再是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管理信息中的原车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及《机动车登记办法》对于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明确要求其向当地车管所申请过户登记。也就是说,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进行登记,否则,即使买方交了钱,卖方交了车,车辆所有权仍未转移,车辆还是属于原来的卖主。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31日《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民一他字[2001] 32号)中明确: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复函体现了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理论依据作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精神,原车主既没有支配车辆运营,也没有获取运行利益,因而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而由实际车主和肇事驾驶人承担责任但现实情况却很复杂,除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因素外,还必须考虑未能及时进行过户登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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