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怎么办?
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与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有关,因此,我国法律对交通违法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道路交通法第8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根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88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具体到罚款这项处罚方式,交通警察在对机动车驾驶员处以罚款时,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有被处罚人签名确认后缴纳罚款,如果当事人不能缴纳的,可以在受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同时,处罚决定书上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信息、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等内容。如果当事人对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虽然法律赋予了驾驶员对于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诉讼权,但是为了个人的人身安全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驾驶员应当谨慎驾驶,杜绝超速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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