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怎么办?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其目的是通过对上述材料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 认定书为证据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对认定书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须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和,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给予了明确规定。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也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说明自己的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但需要注意的一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单独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此文由上海交通事故律师(www.lawyers110.net/)精心收集和整理。 ——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及原始链接(http://www.lawyers110.net/showart.asp?id=2211),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网_谢律师 ● 电话号码:152 2155 5339 ● 传真号码:021-5887 9636 ● 电子邮箱:xieqingke717@163.com ●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