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一种证据,且与物证、书证、勘验笔录等不同,它是一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根据一定的专业既能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通过分析与论证来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的过程。从《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认定书既不同于鉴定结论,也不同于证人证言,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认定书为证据的一种,这种性质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须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 当事人不可以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却可以对公安机关依据认定书做出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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