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当事人如何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事故的责任由公安机关认定,在确定事故责任方面,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过程,分为交通事故认定作出前和作出后两个阶段,当事人可以分别行使相应的救济权利。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检验鉴定来做出的,在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前,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都4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这个检验鉴定有一次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机会。在交通事故认定做出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两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因此,当事人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应特憋注意这些规定所确定的相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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