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指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11条之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人号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交通律师提示,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保险标志。保险单、保险标志应当注明保险单号码、车牌号码、保险期限、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和理赔电话号码。 被保险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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