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机动车被多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谢青柯指出,关于车辆转卖后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有一个历史变革的过程。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如果同一机动车被多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都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损害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保险不足以赔偿的,不足的部分,有最后一次转让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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