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的受训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谢青柯谈到,由于受训人员在接受训练时,并没有独立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因此,受训人员在培训时,教练员应当对受训人员的安全负责,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学习机动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院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由于教练员培训学员是履行职务行为,因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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