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公司承担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仍需承担垫付义务?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谢青柯提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保险公司仅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可以推知,如果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不足以支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仍需要承担垫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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