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谢青柯指出,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不应当承担垫付或者赔偿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1、机动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丢失之后肇事并不存在过错。车辆被盗有可能是因为车辆所有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之责,对肇事车辆的被盗有可能存在过错,但如果据此认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丢失之后肇事都有过错,则显然是荒谬的。 2、对于车辆所有人来说,车辆被盗已是一大损失,对于已经脱离其有限控制的车辆发生的交通肇事行为,再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异雪上加霜,对于几经转手的车辆所有人来说则不啻飞来横祸,更是有失公允。 3、机动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被盗防不胜防,对于车辆被盗之后交通肇事不可预见,更不是其意思表示,机动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被盗主观上没有过错,虽然有损害结果发生,但与车辆被盗之间没有相当因果关系,没有必然联系。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肇事物体,限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不宜扩大到被盗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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