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环购买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承担责任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指出,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的获得利益,故原车辆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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