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群体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
上海交通事故律师谢青柯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适用对象为: (1)车辆驾驶人。此处的车辆既包括机动车,也包括非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即直接控制进行交通运输活动的人,如汽车的司机、摩托车驾驶员、马车的车夫、骑自行车的人等。 (2)行人。人们通常认为行为在道路上行走,不会对公共交通造成危害。但实际上,行人也是道路交通关系中的重要因素,若其不遵守交通法规,其本身虽不会对公共交通造成危害,但仍可能因其违法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使其他交通运输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损失。 (3)乘车人。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将涉及乘车人的损害赔偿问题。并且,若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即指虽然与道路交通活动没有直接联系,但是其行为或者活动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密切相关的一些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设置、养护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等。此项规定为兜底条款,以确保所有参与道路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受其规范,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共交通安全。 另外,除中国公民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我国境内驾驶机动车或者通行、乘车的,也应当遵守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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